1. 圖書館軟體宣言
分別宣告了三個大方向:使用者(或稱消費者)的權益、責任,以及兩方的共享責任。
使用者權益:
(1)我有權知道,現在有什麼、未來走向
(2)我有權使用買來的東西
(3)我有權使用產品的應用程式介面
(4)我有權得到完整且正確的文件
(5)我有權使用自已的資料
(6)我有權近用唯讀資料庫
(7)我有權不讓簡單的事物複雜化
(8)我有權知道已購買產品的發展方向與時間表
(9)我有權提出技術性問題,並得到答案
(10)我有權不成為產品的白老鼠
(11)我有權在產品昇級後,仍保有原來的客製化及設定
使用者責任:
(1)我有責任知道使用者的需求
(2)我有責任在購買之前,先瞭解使用者的需求
(3)我有責任清楚且準確地提出需求
(4)我有責任確認強化的需求確時是我要的
(5)我有責任公平地提出優先強化功能的要求
(6)我有責任理解我不是特例
(7)我有責任以公平合理的程序選擇軟體
(8)我有責任報告可重複的錯誤以加速重複的軟體片斷
(9)我有責任批判性地檢視內定設定的任何調整
共享責任:
(1)我們共享從互相尊重的立場開始
(2)我們共享良好的溝通
(3)我們共享建立與維護合理的強化程序
(4)我們共享保持最終使用者需求至上的原則
(5)我們共享愉悅與快樂!
2. 台灣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法律為何?
台灣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共有三:著作權法、商標法、專利法。
**智慧財產權(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):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,簡而言之,凡創作能有商機者。
(1)著作權法
著作權分為兩種:著作人格權、著作財產權,曾被稱為版權。
第三條(節錄) "著作權:指因著作而產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"
第十條 "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但本法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"
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得利用著作之權利,屬具有排他效力的絕對權。
第三十條 "著作財產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,著作財產權之期間,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。"
著作人格權主要為保護著作人之名譽、聲望或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,著作人就此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、割裂、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、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。
其中主要包含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、同一性保持權。
第二十一條 "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"
(2)專利法
專利,即專利權簡稱,主要分為發明、實用新型、工業設計三類型。
目的在鼓勵民眾從事發明,保護發明人的權利,並指導專利權人與民眾以合法、適當的方式利用發明,以促進產業發展。
專利含有四種性質:地域性、排他性、時效性、公開性。
第五十二條 "申請專利之發明,經核准審定者,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,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,始予公告;屆期未繳費者,不予公告。申請專利之發明,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,並發證書。發明專利權期限,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。申請人非因故意,未於第一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,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,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,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。"
(3)商標法
商標為識別某商品、服務、某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誌,可為圖形、文字、聲音、氣味...表示。
第一條 "為保障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、團體標章權、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,維護市場公平競爭,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"
第三十三條 "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,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,商標權期間為十年。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,每次延展為十年。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