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圖書館軟體宣言

 

分別宣告了三個大方向:使用者(或稱消費者)的權益、責任,以及兩方的共享責任。
    使用者權益
    (1)我有權知道,現在有什麼、未來走向
    (2)我有權使用買來的東西
    (3)我有權使用產品的應用程式介面
    (4)我有權得到完整且正確的文件
    (5)我有權使用自已的資料
    (6)我有權近用唯讀資料庫
    (7)我有權讓簡單的事物複雜化
    (8)我有權知道已購買產品的發展方向與時間表
    (9)我有權提出技術性問題,並得到答案
    (10)我有權不成為產品的白老鼠
    (11)我有權在產品昇級後,仍保有原來的客製化及設定
    
    使用者責任
    (1)我有責任知道使用者的需求
    (2)我有責任在購買之前,先瞭解使用者的需求
    (3)我有責任清楚且準確地提出需求
    (4)我有責任確認強化的需求確時是我要的
    (5)我有責任公平地提出優先強化功能的要求
    (6)我有責任理解我不是特例
    (7)我有責任以公平合理的程序選擇軟體
    (8)我有責任報告可重複的錯誤以加速重複的軟體片斷
    (9)我有責任批判性地檢視內定設定的任何調整

    共享責任:    
    (1)我們共享從互相尊重的立場開始
    (2)我們共享良好的溝通
    (3)我們共享建立與維護合理的強化程序
    (4)我們共享保持最終使用者需求至上的原則
    (5)我們共享愉悅與快樂!

2. 台灣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法律為何?

台灣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共有三: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
**智慧財產權(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):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,簡而言之,凡創作能有商機者。

    (1)著作權法
    著作權分為兩種:著作人格權、著作財產權,曾被稱為版權。
    第三條(節錄)       "
著作權:指因著作而產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"
    第十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"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但本法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"
    
    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得利用著作之權利,屬具有排他效力的絕對權。
    第三十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"著作財產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,著作財產權之期間,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。"
    
    著作人格權主要為保護著作人之名譽、聲望或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,著作人就此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、割裂、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、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。
    其中主要包含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、同一性保持權。
    第二十一條          "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"

    (2)專利法
    專利,即專利權簡稱,主要分為發明、實用新型、工業設計三類型。
    目的在鼓勵民眾從事發明,保護發明人的權利,並指導專利權人與民眾以合法、適當的方式利用發明,以促進產業發展。
    專利含有四種性質:地域性、排他性、時效性、公開性。
    第五十二條           "申請專利之發明,經核准審定者,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,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,始予公告;屆期未繳費者,不予公告。申請專利之發明,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,並發證書。發明專利權期限,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。申請人非因故意,未於第一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,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,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,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。"


    (3)商標法
    商標為識別某商品、服務、某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誌,可為圖形、文字、聲音、氣味...表示。
    第一條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"為保障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、團體標章權、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,維護市場公平競爭,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"
    第三十三條            "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,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,商標權期間為十年。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,每次延展為十年。"
 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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