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作者本人難以透過法律條文獲得自己的著作權。
2. 自由文化作品是沒有被法律具體限制人民自由的作品:
· 自由使用著作的權利,並且享用得到的利益
· 自由研析著作的權利,並且應用獲得的知識
· 自由製作與散布複製品的權利,著作的全體或部份、資訊或表述
· 自由更改與改進的權利,並且散布衍生著作
3. 科技à解放而非壓迫。
4. Stewart Brandà「限制近用資訊的社會,以資本主義的智慧財產權或國家主義的國家安全為名,對資訊的管制,有違資訊公有化的發展。」
5. 「資訊渴望自由,程式碼渴望錯誤」(?)
1. 開放近用 Open access
2. 目的:免除絕大部分著作權或授權的限制。
3. 1985,雷根發表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Directive (國家政策綱領) à行政當局將盡一切努力,將基礎研究成果無限制地供人民使用。
4. 開放近用運動之內容(Suber 2004):
(1)開放近用文獻是數位的、線上的免費文獻,免除絕大部份著作權或授權的限制。
(2)開放近用與傳統學術文獻的特色及服務相容:著作權、同儕評閱、營利、印本、典藏、聲望、生涯發展、索引等。
(3)開放近用的法律基礎,來自著作所有權人的同意及公版著作,以前者居多。
(4)開放近用運動的對象,以不冀望由寫作取得直接報酬的人為主。
(5)部份開放近用行動以稅款贊助的研究成果為對象。
(6)開放近用文獻的製作及出版,仍需要相當的費用。
(7)開放近用與同儕評閱相容,很多科學及學術文獻的開放近用行動堅持同儕評閱的重要性。
(8)以開放近用模式傳送研究論文,有兩大方法:開放近用學刊及開放近用典藏所。
(9)開放近用的目標是建設性的,不是破壞性的。
(10)開放近用不等同於全面近用。
(11)開放近用是一種近用模式,不是經營模式,不是授權模式,也不是內容模式。
(12)開放近用照顧到相關團體的需求。
(13)開放近用有歷史根源。
5. 開放近用功能:
(1)閱讀
(2)下載
(3)複製
(4)散布
(5)列印
(6)檢索內容
(7)連結至原來的網頁
(8)爬梳內容供檢索之用
(9)置入軟體當成資料之用
(10)其他的合法用途
6. 開放近用之三主軸:
使用者的權利—閱讀、下載、複製、散布、列印、檢索內容,連結與爬梳內容,將內容置入資料庫等合法用途
障礙排除—除了上網本身,沒有費用、法律及技術等障礙
作者權利—僅限控制內容的完整性及姓名權
7. 複製及散布的限制,以及著作權法的施行範圍,祇限於讓作者控制內容的完整性及姓名權。
8. 若出版品要被稱為「開放近用」應具備兩種性質:
(1)保留部份權利。
作者及著作所有權人授權所有使用者免費、不能撤回、全球性、永久的近用權利,祇要恰當的署名原著者,就可以不拘理由以任何數位媒體形式,公開複製、使用、散布、傳送及展示原作品,製作及散布衍生作品;印本形式祇限少量及個人用途。
(2)公開典藏。
包括所有附件、前項著作權聲明在內的完整作品,以適當的標準檔案格式寄存在至少一個線上典藏機制裡。該典藏機制必需由學術單位、學會、政府機構或其他聲譽卓著的單位支援,依開放近用、散布無限制、跨平台及長期典藏等原則建置;公共醫學中心(PubMed Central)是生物醫學領域裡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個線上典藏機制。
9. 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的策略,開放近用典藏所及開放近用學刊,繞過這兩個障礙,供給使用者九種基本的近用權利:
(1)閱讀
(2)下載
(3)複製
(4)散布
(5)列印
(6)檢索
(7)連結
(8)爬梳
(9)置入軟體
畢士大開放近用出版宣言,再加入五種權利:
(10)使用任何數位媒體形式的原作品
(11)製作衍生作品
(12)散布衍生作品
(13)公開典藏
(14)印本
柏林宣言進一步主張開放近用檔案的格式及典藏所的通訊協定:
(15)典藏的檔案必須採用標準的檔案格式
(16)典藏所應採用適當的通信協定
10. 1665年à確定「學術期刊」的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