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作者本人難以透過法律條文獲得自己的著作權。

2. 自由文化作品是沒有被法律具體限制人民自由的作品:

   ·  自由使用著作的權利,並且享用得到的利益

   ·  自由研析著作的權利,並且應用獲得的知識

   ·  自由製作與散布複製品的權利,著作的全體或部份、資訊或表述

   ·  自由更改與改進的權利,並且散布衍生著作

3. 科技à解放而非壓迫。

4. Stewart Brandà「限制近用資訊的社會,以資本主義的智慧財產權或國家主義的國家安全為名,對資訊的管制,有違資訊公有化的發展。」

5. 「資訊渴望自由,程式碼渴望錯誤」(?)

 

 

 

 

1. 開放近用 Open access

2. 目的:免除絕大部分著作權或授權的限制。

3. 1985,雷根發表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Directive (國家政策綱領) à行政當局將盡一切努力,將基礎研究成果無限制地供人民使用。

4. 開放近用運動之內容(Suber 2004)

(1)開放近用文獻是數位的、線上的免費文獻,免除絕大部份著作權或授權的限制。

(2)開放近用與傳統學術文獻的特色及服務相容:著作權、同儕評閱、營利、印本、典藏、聲望、生涯發展、索引等。

(3)開放近用的法律基礎,來自著作所有權人的同意及公版著作,以前者居多。

(4)開放近用運動的對象,以不冀望由寫作取得直接報酬的人為主。

(5)部份開放近用行動以稅款贊助的研究成果為對象。

(6)開放近用文獻的製作及出版,仍需要相當的費用。

(7)開放近用與同儕評閱相容,很多科學及學術文獻的開放近用行動堅持同儕評閱的重要性。

(8)以開放近用模式傳送研究論文,有兩大方法:開放近用學刊及開放近用典藏所。

(9)開放近用的目標是建設性的,不是破壞性的。

(10)開放近用不等同於全面近用。

(11)開放近用是一種近用模式,不是經營模式,不是授權模式,也不是內容模式。

(12)開放近用照顧到相關團體的需求。

(13)開放近用有歷史根源。

5. 開放近用功能:

(1)閱讀

(2)下載

(3)複製

(4)散布

(5)列印

(6)檢索內容

(7)連結至原來的網頁

(8)爬梳內容供檢索之用

(9)置入軟體當成資料之用

(10)其他的合法用途

6. 開放近用之三主軸:

使用者的權利閱讀、下載、複製、散布、列印、檢索內容,連結與爬梳內容,將內容置入資料庫等合法用途

障礙排除除了上網本身,沒有費用、法律及技術等障礙

作者權利僅限控制內容的完整性及姓名權

7. 複製及散布的限制,以及著作權法的施行範圍,祇限於讓作者控制內容的完整性及姓名權。

8. 若出版品要被稱為「開放近用」應具備兩種性質:

(1)保留部份權利。

作者及著作所有權人授權所有使用者免費、不能撤回、全球性、永久的近用權利,祇要恰當的署名原著者,就可以不拘理由以任何數位媒體形式,公開複製、使用、散布、傳送及展示原作品,製作及散布衍生作品;印本形式祇限少量及個人用途。

(2)公開典藏。

包括所有附件、前項著作權聲明在內的完整作品,以適當的標準檔案格式寄存在至少一個線上典藏機制裡。該典藏機制必需由學術單位、學會、政府機構或其他聲譽卓著的單位支援,依開放近用、散布無限制、跨平台及長期典藏等原則建置;公共醫學中心(PubMed Central)是生物醫學領域裡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個線上典藏機制。

9. 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的策略,開放近用典藏所及開放近用學刊,繞過這兩個障礙,供給使用者九種基本的近用權利:

(1)閱讀

(2)下載

(3)複製

(4)散布

(5)列印

(6)檢索

(7)連結

(8)爬梳

(9)置入軟體

畢士大開放近用出版宣言,再加入五種權利:

(10)使用任何數位媒體形式的原作品

(11)製作衍生作品

(12)散布衍生作品

(13)公開典藏

(14)印本

柏林宣言進一步主張開放近用檔案的格式及典藏所的通訊協定:

(15)典藏的檔案必須採用標準的檔案格式

(16)典藏所應採用適當的通信協定

10. 1665à確定「學術期刊」的名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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